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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作者: 粤商通财税官网 | 发布时间: 2025-03-24 09:32:56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按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划分:一、基本规定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按不同业务类型和结算方式划分:

一、基本规定

应税销售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当天为准。

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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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销售方式的纳税时间

直接收款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若货物已移送且暂估入账但未收款或开票,则以实际收款或取得凭证当天为准。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以约定日期为准;

无合同或未约定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一般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等: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以收到代销清单、全部/部分货款、或发出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三、特殊行业与业务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

如无偿赠送、投资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其他关键规则

发票开具优先原则

若先于收款或取得凭证开具发票,则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扣缴义务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

五、例外情形

未及时确认收入

若已移送货物但未收款或开票,需在取得收款凭证或实际收款时确认纳税义务。

服务与无形资产

若服务完成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但未收款,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服务完成当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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